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培育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院实验室资源利用率,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开放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实验室应结合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实验室开放,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需求。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条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和范围开放等。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方位开放。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针对开放对象的不同需求,在教学型实验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等多种开放内容,如研究创新型实验、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以及各类在实验室开展的大学生科技活动和各类竞赛项目等,推进学生参与科研或创新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每学期初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院系学生或全院本科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时间等具体事项。主要包括可开放的实验项目或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探索制度创新,不断总结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本着“结合实际,能开尽开”的原则,提高实验室开放水平,提升学院实践育人能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领导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各二级院系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所属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应当加强对所属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实验室开放实施工作小组,开放实施工作小组统筹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并将相关制度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确保实验室安全稳定开放。
第十条 各实验教学实施单位在每学期前两周,将实验室开放安排(开放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指导教师等)报实验室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审定,审定通过后,实验室管理中心将向全院公布。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系应在每学期结束后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含实验室开放的范围、开放的时间、开放的内容、管理方式和对学生的覆盖面,将实验室开放学时计入实验室利用率。各实验室须提供实验室开放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各类实验项目数、师生参与人时数工作量统计及实验室设备使用登记、相关实物、论文成果等佐证资料。实验室开放总结报告、学生实验报告等,由各单位留存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开放实验室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要经过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要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实验室要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做好开放实验室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实验室所在单位须安排指导教师在现场开展指导,指导中发生的工作量,可依据学院专职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由教务处核算为其他工作量。核算时的“教师实际指导时间”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实验室所在单位共同认定,计算方法为:教师实际指导时间等于实验室开放实际发生的学时数乘以0.5再乘以班组系数。其中,班组人数不超过20人时,班组系数为1.0;超过20人后,每增加10人班组系数增加0.1,不足10人按10人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实验室管理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