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特性及其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实验室安全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危害健康、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院长、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实验室管理中心牵头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院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全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判定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分类,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见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是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是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是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是包括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属于特种设备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特种设备,管理重点是特种设备取得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为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Ⅲ级中风险、Ⅳ级低风险四个等级(见附件2《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见附件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判定,无所列情况的,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对于既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见附件4《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二)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院应不定期抽查。
(三)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四)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五)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院长、党委书记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中心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二)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分管院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三)Ⅲ级/黄色级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实验室管理中心应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风险评估工作(见附件5《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表》)。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不得开放使用。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其他实验室风险源,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实验室分级分类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对于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级分类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