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其他仪器设备、水电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院、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实验室管理中心。院长、党委书记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工作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
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在学院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经费投入、评奖评优、事故处理等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并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四)制定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公共设施的硬件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基建产业处、后勤处、产学研办公室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保卫处作为全院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全面监督、指导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组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验室购买压力气瓶和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时,立项审批手续必须经保卫处审核并备案。
(二)实验室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代表学院定期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监督二级单位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文化宣传,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立项审批和使用管理,组织危险废弃物的消纳,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室涉及的特种设备等仪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
(三)基建产业处协助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实验用房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性审批,负责实验室墙体、地面、管道、电路、防雷设施等维修及建设项目的审核及实施,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进入时的安全审批工作。
(四)后勤处协助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实验室楼宇的门锁管理、隐患及故障报修、维修跟踪、消防协查、卫生保洁等工作。
(五)产学研办公室负责共建实验室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共建实验室安全实行“双责任制”,共建方具有建设与使用建实验室的安全生产主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学院对共建实验室安全生产有属地监管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二级单位实验室(含共建实验室)安全工作机构,指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
(三)代表单位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无分管负责人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推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五)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硬件设施建设工作;
(六)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七)配合学院开展及定期自行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八)做好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包括实验用房使用教师)为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院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安全隐患明示制度等);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实验用房内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承担安全教育、告知责任和义务,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等;
(五)负责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六)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主动组织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做好实验室其他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文化宣传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将实验室安全培训纳入学院新入职教职工培训体系,未参加培训的教职工禁止进入实验室;
(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科实验室安全知识(含业务操作)考试,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须通过该考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实验课教学大纲,在实验课程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不少于一个课时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二)实验人员因毕设、科研等原因需要进行相关实验项目的,必须由指导教师对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开放期间有教师在场;
(三)定期以实验室安全讲座、外派参加专题培训、参加网络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普及性实验室安全培训、针对性实验室安全专业培训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业务培训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鼓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购置、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同时落实“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地应符合要求,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明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式;
(四)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设本单位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学院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消纳的组织,条件允许情况下统一建设校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库。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二级单位须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修及保养。
(三)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购置、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安全状况。
(三)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市级质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在实验室管理中心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
(三)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四)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和实验动物安全。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二)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须从具备资质单位购买,并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备案;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四)具体参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应及时上报保卫处确定项目密级,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须报保卫处审核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水电和消防(包括防雷)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二)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并做好防护,配齐必要消防器材,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直击雷防护装置,并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管理
(一)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时,须经过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和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院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二)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审核报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院、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并须按月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同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落实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事故处理
第三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
(七)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八)不服从、不配合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九)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十一)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四)暴力抗拒各级各类职能部门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五)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六)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取消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的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所在单位、保卫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共建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校外实验、实习的安全管理由相应单位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院2022年第18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院发〔2019〕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