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与管理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等工作的教学和科研运行实体。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设置,实验室安全,实验室用房,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实验室开放共享,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设备使用效率为目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成为支撑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要将实验室安全管理放在实验室管理的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建设工作,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校内和社会开放。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全院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全院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办法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院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院实验室用房(场地)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院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各二级单位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场地管理制度;实验设备、实验耗材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等;
(五)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招聘、岗位培训、考核晋级、职务评审和聘任、表扬奖励先进等项工作;
(六)负责制订实验室评估办法并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二级院系是本单位专业实验室和依托本单位建设的共建实验室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二级单位负责人统筹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工作,明确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组织框架,落实管理责任;
(二)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实验室人员、设备、安全等各项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及应急预案;
(三)组织论证本单位实验室发展规划,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建立台账,并对本单位统管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实施,确保实验教学开出率和实验设备使用率;
(五)组织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
(六)积极组织实验室开放共享,不断提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整合本单位实验室资源,做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运行、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院系专业实验室实行实验室管理中心和二级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指定专人负责专业实验室的管理。各二级单位专业实验室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实施各实验室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研究;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积极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设备及实验耗材的申请、报批、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的自检,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制定实验教学规程和仪器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作为实验室的直接管理者和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人,具体负责实验课程或实验项目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服从领导,分工协作,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单位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六)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立条件。实验室的设立要制订近期和长远的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二级院系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二级院系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送实验室管理中心,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由学院整体规划导致的实验室调整,各二级院系应主动配合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由于专业调整、专业撤销、工作任务中断或其他情况,需要进行撤销的实验室,由二级院系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学院教学、科研和服务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列入学院经费预算,鼓励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学院应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不断提高开放程度,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实验守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 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的运行要满足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环保安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治安、消防、保密等各项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用房管理。实验室用房实行学院统一管理制度,各单位实验室用房面积原则上应保持相对平衡;实验室管理中心在学院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实验室用房的审批和管理;对于各二级单位闲置的或使用率不高的实验室用房,将由学院收回后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要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到责任人明确、设备完好、标志清晰、档案完整。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等各项工作。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计量设备要重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应培训上岗,熟练掌握有关实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配合仪器设备、设施使用人员做好各项实验工作,并做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实验室其他人员以及进入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设施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各实验室要积极开展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开放共享工作要做好工作档案,涉密设备进行开放共享前要进行保密审查。各实验室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实验室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六章
实验室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要形成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学院采取随机和定期、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状况,以及教学、科研、安全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部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监督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实验室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备检查部门,在整改完成后,检查部门要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学院将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问责。具体如下:
(一)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事故处理”执行;
(二)违反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三章“资产管理监督与职责”执行;
(三)违反实验室管理其他规定的,按学院相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9月17日第22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