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行政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现有房屋资源,规范房屋使用审批流程,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行政用房分为教学科研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学院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用房,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实验用房、专业资料室、专业教室、公共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学院党政工作正常运行的用房,包括党务行政部门办公用房、二级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会议室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通过分类制定分配原则,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分配原则为:
1.教学科研用房以实际使用需求为主、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的原则进行分配;
2.行政办公用房按党务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进行分类确定分配标准,具体分配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一级主体负责全校用房统筹管理,使用单位作为二级主体负责本单位用房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代表学院归口管理全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主要负责起草教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提出用房调整分配建议方案,执行学院决议,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用房使用情况。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房的管理使用、信息维护等工作,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建筑等方面的安全使用责任,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相应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使用单位有用房需求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需求申请材料和《学院教学行政用房使用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列明需求类别、具体用途、用房数量、用房面积及水电要求等基本条件,特殊用途的还应注明使用期限。
第八条 对不同用途的用房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实验室管理中心前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1.教学科研用房申请,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联合审核;
2.行政办公用房申请,由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联合审核;涉及用房改造的,另需基建产业处、保卫处联合审核。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结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用房分配方案。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将拟定的用房分配方案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方案经院长最终审定后分配到需求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按学院审定的用房分配方案,与基建产业处协调做好房间改造、装修等相关工作,经确认符合使用需求后,与后勤处交接房间钥匙,接管使用用房。用房涉及的改造费用,使用单位需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落实预算出处,方可实施改造装修事宜。
第四章 收回及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房屋资源。学院对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按照学院要求,及时交回用房。有以下情况的,学院有权收回所涉用房:
1.无特殊情况闲置一年以上的;
2.教职工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且解除聘用关系前使用单独房间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楼宇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间性质及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已批准的用房,不得私自占用未批准的用房(含公共空间),不得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院有权收回所涉用房,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该单位用房申请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2023年第11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学行政用房使用申请办法(试行)》(院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